2011年5月27日

林志玲條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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增訂「林志玲條款」,把模特兒列入表演人

增「林志玲條款」 模特兒列表演人

林志玲條款 名模林志玲的抗稅風波還沒結束,可望出現轉機,因為財政部賦稅署今年增訂「林志玲條款」,把模特兒列入表演人。林志玲條款 依規定,收入扣掉45%後再報稅,林志玲得知後表示欣慰,講到藝人報稅,今年綜藝圈的報稅大戶,依然由胡瓜蟬連,第三名的陶晶瑩,則成為女主持人之冠。

林志玲從伸展台跨行發展,成績亮眼,荷包滿滿,卻因為模特兒的身分,被指涉嫌逃漏稅,被判應補稅684萬,林志玲繼續上訴,不過現在總算傳來一個林志玲條款好消息。

林志玲條款 財政部賦稅署在99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,增訂林志玲條款,明訂模特兒也是表演人,可將收入扣掉45%後再報稅。

1藝人 林志玲(98.10):「總有一天可以得到這樣一個認可,也就是我們從事的,就是執行業務的工作性質,那我的身分就是演藝表演人員這樣的工作。」

藝人收入多,要報的稅也很可觀,像今年綜藝圈報稅大戶就屬綜藝大哥胡瓜,去年收入7560萬,算一算,要報的稅就高達2946萬,至於曾國城去年收入5792萬,約要報稅2309萬。

而第三名的陶晶瑩,雖然節目不多,但去年10支廣告量進帳5680萬,報稅金額約2194萬,成為女藝人之冠,而小S和利菁則拿下二、三名,大咖藝人稅繳得多,如何正當節稅,也成一大問題,不過現在多了林志玲條款,算是為演藝人員多了一項福利。


林志玲條款 引用自: 增「林志玲條款」 模特兒列表演人



抗稅到底 財政部擬「林志玲條款」